目錄
1、船長和承運人的責任(zé rèn)與免責條款
2、船型知識
3、對保函的一些認識
4、各類附加費介紹
5、海洋貨物運輸保險常識
6、海洋運輸中貨損預防
7、海運貨物收貨人應否承擔提貨義務
8、航次租約中運費的支付
9、合同當中的裝運條款
10、論海運提單的物權屬性(shǔ xìng)
11、明辨提單和運輸合同條款的差異
12、如何及時收取運費!
13、如何選擇(xuanze)****的港口裝卸設備(shèbèi)
14、散貨和雜貨有什么區別?
15、散貨運費該如何計算
16、散雜貨運輸操作
17、托運(Cargo Shipping)危險貨物需要提供哪些單證
18、影響運價和租金的主要因素
19、運費風險防著點
20、滯期費的結算和索賠
21、租船合同中準備就緒通知書/裝卸時間開始
22、租船合約下船東的留置權
23、租船用語通俗談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contract)規定(guī dìng)了承運人和托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運人的義務就是將托運人托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并有權收取運費。但是由于海上貨物運輸具有特殊的風險,所以我國海商法及海牙規則都規定了承運人的免責條款。在海上貨物運輸中如果貨物發生滅失或損壞,承運人就必須對此作出解釋,這種解釋就是證明承運人是否實施了法定的義務,是否可以援引免責條款。船長作為承運人的現場代表,在履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因此船長必須完全了解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內容,特別是有關承運人的責任(zé rèn)和免責條款。只有這樣,船長才能知道在履行合同中應如何做,并能在產生糾紛和爭議之前,及時地收集到有利于承運人的現場證據。
首先,船長應該明確承運人的基本義務和責任,就是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恪盡職守,照管貨物,不要繞航。上海物流車隊是物品從供應地向接收地的實體流動過程中,根據實際需要,將運輸、儲存、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信息處理等功能有機結合起來實現用戶要求的過程。
關于船舶適航。我國海商法及海牙規則對此都作了規定,承運人在船舶開航前和開航當時應當謹慎處理,使船舶處于適航狀態,妥善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品,并使貨艙、冷藏艙、冷氣艙和其它載貨處所適于并能安全收受、載運和保管貨物。那么如何來認定承運人是否做到了謹慎處理而使船舶適航呢?應從以下幾方面來考慮:
第一,所謂適航的船舶,就是能夠抵御通常的海上風險,或是在通常的航海環境中,不會對貨物產生危險或損壞的船舶。上海至新疆專線是指為了滿足客戶的需求,以最低的成本,通過運輸、保管、配送等方式,實現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或相關信息進行由商品的產地到商品的消費地的計劃、實施和管理的全過程。
第二,一個恪職盡責的承運人,應該在航次開始前,對船舶進行仔細的巡查,看是否存在缺陷,如果存在缺陷,那么在船舶開航前應該消除缺陷。
第三,對船舶的仔細巡查是指對船舶定期的適當而全面的檢查,包括船上的維護修理保養工作、操作控制規程、船舶管理(guǎn lǐ)及常規命令等。由此可見,承運人可以作到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船長和船員起了關鍵性的作用,因為所要進行的檢查工作和維修保養,都是通過船長和船員來完成的。所以作為承運人代表的船長,就必須對船舶進行完善的管理,組織船員進行各種檢查工作和維修保養工作,并認真地做好各種記錄,這些記錄包括各種日志、工作計劃、每日工作記錄和各種報告(The report)表等。一旦發生了關于船舶適航性的糾紛,承運人和船長就能夠提出以上證據,證明(zhèng míng)承運人為使船舶適航已做到了謹慎處理。
關于恪職盡責照管貨物。上海到新疆專線具體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用戶服務、需求預測、訂單處理、配送、存貨控制、運輸、倉庫管理、工廠和倉庫的布局與選址、搬運裝卸、采購、包裝、情報信息。我國海商法及海牙規則的規定為,承運人應當妥善地裝載、搬移、積載、運輸、照料和卸載所運貨物。承運人恪盡職守照管貨物的義務,是從接受貨物開始直到交付貨物為止,在這期間承運人必須作好一切必要的工作,確保將貨物能以接收時的良好狀況交付給收貨人。在運輸途中,船長對貨物的照管負有完全的責任,對裝卸作業也負有完全的責任。所以在裝卸作業中,必須對作業中的非正常情況作好記錄,盡量得到有關當事人的簽認,并且應當拍照或攝制錄像帶,所有這些記錄都將是極有證據價值的說明和特性參數,如果船長對實際裝船貨物的狀況和特性有懷疑的話,可以要求委托公正檢驗師或專家進行驗定,并出具檢驗報告。為了避免在貨物出現滅失或損壞時承擔責任,承運人就必須通過(tōng guò)準確而詳細(xiáng xì)的記錄和現場證據,證明(zhèng míng)自己已實施了充分恰當、謹慎地照管貨物的義務。
關于繞航。我國海商法及海牙規則都作了規定,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習慣的或地理上的航線將貨物運往卸貨港,船舶在海上為救助或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而發生的繞航或其它合理的繞航,不屬于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由此可見,不合理的繞航將構成違反合同。在實際工作中,要解釋什么是合理的繞航是相當不容易的,在確定繞航是否合理時,考慮的因素不僅要包括承運人的觀點,而且還要包括貨主的意見。為救助海上人命或財產可以繞航,但是船舶不能在事故地點毫無必要地延誤時間。其它合理的繞航,一般認為存在以下兩種情況(Condition),第一,如果存在危險或即將發生危險,承運人為了保護或保存貨物可以繞航;第二,如果運輸合同中包含了自由繞航的條款,可以繞航,但僅僅依靠這樣的條款而繞航是不安全的,因為對這類條款的解釋是非常狹窄的,并作了限制條件。實際工作中,如果船舶偏離了協議(protocol)的、直達的或習慣的航線,或者航程中發生了延誤,船長必須立即通知承運人,同時還必須對發生繞航或延誤的確切而詳細的原因作出全面地記錄,這些記錄包括航海日志、船岸通訊、航向記錄、海圖及氣象航海警告等。
在明確了承運人的責任后,就應該明確承運人的免責是什么。規定(guī dìng)承運人責任的目的就是以 ;相似的良好狀況 ;交付貨物,但由于海上貨物運輸的特殊風險(risk),法律又規定了承運人的免責,即由于非承運人所能控制的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所造成的貨物滅失或損壞,承運人可以被免除以 ;相似的良好狀況 ;交付貨物的責任。我國海商法及海牙規則對承運人的免責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這包括(bāo kuò)駕駛船舶或管理(guǎn lǐ)船舶中的過失、火災、天災或海難、戰爭、政府行為、罷工、救助人命或財產、貨主的行為、貨物的特性及包裝缺陷。當貨主對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提出索賠時,承運人要想抗辯索賠,就必須首先證明(zhèng míng)已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已適當地保管和照料了貨物,并且沒有發生繞航,然后才可援引免責條款。即承運人履行責任條款是援引免責的前提和基礎,同時承運人在援引免責條款時,還必須對免責的原因和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從現在的仲裁和訴訟案例看,對承運人的免責有越來越嚴格的限制。所以在考慮援引免責條款時,應注意以下幾點:承運人決不能過分地依賴免責條款,因為對免責條款的解釋是狹義的;承運人應不斷地從經驗和案例中吸取經驗,因為免責的范圍(fàn wéi)在不斷地縮;承運人只有在保證船舶適航、照料貨物和防止貨物發生滅失損壞方面做了一切可能作的事情后,免責條款才能對承運人有所幫助;承運人在援引免責條款時,負有完全的舉證責任。